关于第29118157号“XGD.C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XGD.COM 29118157

阅读:50685 2019-06-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118157号“XGD.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735386号“新管代及图”商标、第6756454号“XG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

  申请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118157号“XGD.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735386号“新管代及图”商标、第6756454号“XG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部分服务上予以撤销,若该撤销决定生效,则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在相关行业内已经建立起较高的市场声誉,形成了稳固的相关公众群体。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注册商标撤销公告、“XGD.COM”ICP备案信息、申请人及旗下子公司官网页面、荣誉证书、部分发明专利及软著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撤销在“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且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撤销复审,现已失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1月20日第1632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不同,二者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通常也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软件出租、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系统设计、计算机软件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均不类似,故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主要识别部分在字母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类似,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并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技术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软件出租、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系统设计、计算机软件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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