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绿建大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法都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845060号“大地工匠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14045号“大地家庭装饰 DADI及图”商标、第5403782号“大地”商标、第7299700号“大工匠 DGJ”商标、第28618691号“大工匠”商标、第28057162号“大地投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诸引证商标公告信息、360百科网关于大的词条网页截图、类似情形的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于2018年9月21日作出的《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部分驳回,初步审定照相器材修理服务,驳回其余服务。该《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照相器材修理服务不类似,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主要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的使用的建筑、建筑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核定使用的建筑、建筑施工监督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