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丹特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青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422542号“DAS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22273A号“飞跑 FREP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在视觉效果、构成要素、整体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不同,二者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通常也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