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新流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鸿正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402821号“新流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是企业字号与商标高度统一,具有极高显著性和认识性,可达到商标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新流通”具有特定含义,具有商标的区分服务来源的属性。申请商标“新流通”与申请人字号高度统一,经申请人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没有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特点,具有商标的区分服务来源的属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门头装饰及宣传册照片、申请人与企业战略合作协议及照片、申请人深圳参展协议复印件、宣传视频、申请人票据凭证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新流通”用在指定的材料处理信息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