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宝比万像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172357号“无人店铺 WURENDIANP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49157号“无人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文字设计及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依托申请人知名度经使用已经获得了很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密切联系。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介绍资料、申请人相关获奖证明及资质、测试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获得了很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