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淡志宁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651624号“新宁远 NEW BEYO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作,拥有其独特的寓意,经过使用已具有显著性、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54382号“GO BEYOND”商标、第23706979号“电竞 BEYO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字形、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复印件、公司简介、微信公众号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于2019年1月7日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尚处于诉讼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上述商标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通常也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有效对本案不产生实质影响。申请商标中“宁远”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且其整体含义并未强于地名之含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