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施非凡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628704号“佳鑫得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显著识别文字可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两件商标相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10日
申请人:施非凡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628704号“佳鑫得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显著识别文字可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两件商标相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