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东软望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纳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631003号“供应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有独立含义,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其指定使用的服务并无关联性。申请商标整体组合并非直接描述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或者直接说明是提供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供应宝”使用在申请商标指定的信息传送、技术研究、医药咨询等服务上,属于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的直接描述,难以区分服务来源。申请商标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38、42、44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