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好味来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一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728872号“好味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0871号“味来及图”商标、第13608664号“冬青 好味来DongQi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12372号“潮汕 好味来及图”商标、第25233407号“好味莱”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已被驳回注册。3、申请人在先第15292713号“好味来”商标已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 、四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肉干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肉、肉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中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好味来”,该词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文字“味来”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