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椒椒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君道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796909号“蟹脚大仙 辣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一个具有整体含义的独创性词语,经长期使用,已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在先已有许多含有“蟹”字的商标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照片、商家小票、商标设计说明。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蟹脚大仙 辣”及图形构成,使用于指定商品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