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全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0397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自身企业商号及主营业务精心设计而成的,与我国党徽完全不同,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名片、申请人网页截图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标识,该标识与我国党徽近似,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