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073622号“爱购卡”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爱购卡 10073622

阅读:106857 2019-06-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商协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10073622号“爱购卡”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1502号决定,于2018年08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商协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10073622号“爱购卡”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1502号决定,于2018年08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委托深圳市商协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撤销第10073622号第35类“爱购卡”注册商标,原第1007362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特大型企业,从事行业和业务众多,2010年推出方便深圳市民各方面民生生活的“爱购卡”,其可以支付电费、燃气费、有线电视费用,可作为购物卡,可以方便企业登记交税,可以作为交通卡等。复审商标作为申请人的主要品牌,一直持续使用未曾间断。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本案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相关理由及证据材料。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的答辩理由与复审阶段理由基本一致。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以下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营业执照;

  2、爱购卡产品卡样及设计规格书;

  3、报纸及央视电视台对“爱购卡”的介绍宣传。

  4、2016年第13届市民通特卖会专项合作协议及活动照片图片;

  5、申请人与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爱购卡合作协议;

  6、申请人与深圳市国酒定制营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10月1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于2013年1月7日获准注册。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4日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经审理决定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于2018年08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在指定三年期间(2014年11月14日至2017年11月13日)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仅可以证明申请人将“爱购卡”商标在银行贷记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报纸、电视台等宣传仅是对其银行贷记卡的宣传,故在案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为其他市场主体提供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上,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1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0073622号“爱购卡”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爱购卡 1007362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701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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