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锐浦实验室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超右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645078号“瑞波网”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1246号决定,于2018年08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上海超右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认为,上海超右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锐浦实验室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驳回锐浦实验室公司的撤销申请,第12645078号第42类“瑞波网”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不应成为定案依据,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持续使用,在同行业内及相关公众中颇具知名度。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具有明显恶意。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得以真实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被申请人域名备案信息、代码截图、网页截图、名片图片及名片制作收据;
2、网站建设委托合同及收据。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为其与关联公司之间的证据材料,且未提供第三方出具的付款凭证、转账记录等证书文件,证据未经质证,故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经过了有效的使用,应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复印件):
1、www.cyn.net.cn以及www.caoyounao.com.cn检索结果;
2、上海域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档案;
3、以靳欣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未关键字的百度搜索结果。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5月2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于2014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7日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经审理决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申请人不服,于2018年08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在指定三年期间(2014年11月17日至2017年11月16日)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与靳欣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签订的网站委托建设合同及收款收据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三年期间内被申请人的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编程及相关服务上得以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全部服务与被申请人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