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博美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知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414661号“全球创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39583号“全创客”商标、第15832059号“全球食客”商标、第17698520号“全球创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全球创客”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文字“全创客”、“全球食客”、“全球创宴”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外出客户应接电话、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