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博美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知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113942号“全球家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19764号“全球电讯 QUAN QIU及图”商标、第9222995号“全球 PHONE”商标、第24706041号“全球英才”商标、第30357647号“全球羊毛衫网”商标、第30221426号“悦品屋 全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应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商标撤三字[2018]第W023717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26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四、五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全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广告、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上述服务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全球家具”指定使用在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获得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也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的注册不易导致误认。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