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亚北亚园林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1656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701708号“伊丽汇 Elle-Beauty及图”商标、第15059046号“伊丽汇 ELLEHUIS Since 1989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呼叫、标识构成、主营范围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图形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园林景观设计;园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园艺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