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573359号“万古剑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独创具有显著性。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三、已有其它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使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明材料;
2、其他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使用的证明。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万古剑神”构成,将其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整体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关于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使用的主张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