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博通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文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260368号“WIC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88519号“WIR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119545号“微旗Wic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379894号“WIR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164041号“连线WIR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81981号“WIR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439933号“WIR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笔记本电脑、商品电子标签、手提电话、电开关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撤销注册,在电锁等其余商品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锁等商品不类似,两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在英文字母构成、排列顺序、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庭、办公室、工业和车辆自动化系统,包含无线和有线控制器、控制设备、以及上述用的电子传感器;电子接近传感器和开关;无线通信用传感器芯片;电气传感器;感应及监测周围条件的电子器件;感应及监测地点、位置和运动的电子器件;用于与其他装置通信感应数据的电子器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已具有可区分性的使用证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家庭、办公室、工业和车辆自动化系统,包含无线和有线控制器、控制设备、以及上述用的电子传感器;电子接近传感器和开关;无线通信用传感器芯片;电气传感器;感应及监测周围条件的电子器件;感应及监测地点、位置和运动的电子器件;用于与其他装置通信感应数据的电子器件”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