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MSM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05494号“LACHLAN VALLEY CANOLA OIL 100% AUSTRALIAN GROWN&PACKE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品质特点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英文“100% AUSTRALIAN GROWN&PACKED”可译为“100% 澳大利亚生长和包装”,指定使用在食用油、食用菜籽油、食用油脂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具有该品质特点。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与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