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市雷鸣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睿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89374号“TOIME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816608号“ TIME&ME時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所属行业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指向性。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共存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在产品及包装上的图片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英文“TOIMEME”与引证商标的独立显著认读部分英文“TIME&ME”在字母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此外,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