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THE GIN COMPANY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50298号“SCAPEGRA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能够作为商标使用,不具有不良影响。“SCAPEGRACE”酒产品已得到较高赞誉。具有不良含义的中文商标被核准注册的案例并不鲜见,含义较中性的外文文字的申请商标更应核准注册。且申请商标在其他众多国家均被核准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常用英汉词典的相关解释、产品包装照片、产品网络销售资料、语言学教授出具的语言学评估报告、案外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CAPEGRACE”有“无赖,恶棍”等中文释义,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较高赞誉,且使用证据也不是判定是否构成前述条款的考量依据。申请人所列举的中国案外商标和“SCAPEGRACE”商标在其他国家取得注册的实例,因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核准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和第3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