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播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205702号“卡卡车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74776号“卡卡互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172671号“卡卡模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公司网站照片、产品照片、微信公众号截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平板电脑、电视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平板电脑、录音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部分均包含相同的文字“卡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误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提供商品的主体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