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双丰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138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0401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0703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0392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064070号“NN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3474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一、二、三已被驳回注册申请,现处于复审程序。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在驳回复审程序被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已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在旅行陪伴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在替他人发射卫星、潜水服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三已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在能源分配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在操作运河水闸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分别核定使用的运输、运输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四的独立显著认读部分图形、引证商标五的图形在构图要素、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四、五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