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旭日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295251号“一店一城 上楼私房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67915号“一店一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190727号“一店一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931823号“上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字体处理、构成要素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服务地域差异显著,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作品登记证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厅、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文字“一店一城”与引证商标一“一店一味”、引证商标二“一店一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经核准注册商标的效力范围及于全国,故申请人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