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翊博普惠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467607号“CELARTIC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77051号“HI.Q BIOMED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