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成都铁路国际商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成都市天策商标专利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864655号“成铁乐购CHENGTIE LEG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03230号“成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人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同意书证据原件。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提供了引证商标权利人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注册的同意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再具有实质意义上的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