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妖精的盒子(深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365462号“妖精的盒子ABIGBOX.C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来源与申请人商号,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宣传材料;2、销售发票、企业照片、运营协议;3、广告宣传费用统计;4、媒体报道。
经复审认为,“妖精”文字大多具有贬义,通常指妖艳不正派的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