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050915号“腾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32141号“腾云及图”商标、第14337295号“腾云家务”商标、第18255046号“腾云全民创业商城”商标、第22275602号“腾云管家”商标、第27964643号“腾云电子”商标、第28107439号“腾云单车”商标、第28575564号“腾云互联TENGNAT”商标、第4111898号“云腾”商标、第15964612号“云腾”商标、第16954495号“腾云购及图”商标、第23304336号“云腾”商标、第26599266号“腾云宝”商标、第26628224号“腾云天下”商标、第28323010号“腾云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多枚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例证商标信息;引证商标状态查询信息;引证商标所有人相关工商信息;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637期);引证商标四、十一在驳回复审决定书中被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六、七、十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仍为在先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八、九、十、十三、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