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574930号“云小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云小蜜 29574930

阅读:122086 2019-07-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合肥斯姆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知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574930号“云小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臆造词,是由申请人的独创设计而来,具备商标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云小蜜”在指定的使用商品上,不会造成社会不良…

  申请人:合肥斯姆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知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574930号“云小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臆造词,是由申请人的独创设计而来,具备商标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云小蜜”在指定的使用商品上,不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同时,申请商标为“云小蜜”而非审查的“小蜜”。而且,申请商标经过检索,在其他类别上已获得核准注册。此外,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初步推广,市场反应效果良好,并未产生社会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云小蜜”构成,其中文字“小蜜”作为商标标识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1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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