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鼎诚福瑞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202156号“好开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突出显著性的商标,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同时,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如果被驳回将对申请人造成极大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推广和举办的展会照片、产品包装和APP照片、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服装照片和服装合同、新闻报道和公司网站文件、硬件产品照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好开会”属于日常用语,用于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看待,缺乏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