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山田电机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2629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11649号图形商标、第9862078号“颐恒建设 YIHENG CONSTRU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设计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较大 ,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正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伸,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已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且在先已有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可共存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商标详情;申请人在先商标商标详情;举证商标商标详情;引证商标一撤销复审决定书。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机电设备安装与修理;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维修”服务上的注册经撤销复审程序已撤销,现在“建筑;建筑施工监督;室内装璜;商品房建筑;体育设施安装与修理;建筑结构监督;室内水电安装和修理”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