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2469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63948号商标、第12577895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178461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201357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237975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201357S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备一定知名度,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基本介绍、“微视”介绍及宣传推广资料、应用软件平台下载页面、安装运行页面等证光盘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更正转新申请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已无效,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分别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二及引证商标一、三至五中所占比例较大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设计手法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二指定了颜色,但颜色的区分不能使双方商标可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能够在类似服务上产生明显区分。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的该项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