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汇聚鑫生鲜食用农产品无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32238号“汇聚鑫HUI JU X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794898号图形商标、第11195054号“苏翠及图”商标、第11282394号“虹享及图”商标、第16221662号“孔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