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连中意密封胶厂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34003号“DZJ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798号“南中牌 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526651号“K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在构图、整体外观、设计元素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粘合剂;工业用胶;聚氨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丙烯酰胺;酚;醛塑料粉”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液态橡胶”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