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9383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申请人发行的《PJ Masks(睡衣小英雄)》动画片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77702号“MCY APP及图”商标、第7007311号图形商标、第565587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共存。引证商标二已无效。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对《睡衣小英雄》的介绍、《睡衣小英雄》的点播页面等。(以光盘的形式)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其注册予以撤销。据此,引证商标二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独立识别部分图形、引证商标三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