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东方凯灿文化艺术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659668号“小西瓜俱乐部 亲子/教育/活动分享社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2493166号“小西瓜儿童教育MINI WATERMELON CHILDREN EDUC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173236号“瓜小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318881号“西瓜庄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708243号“西瓜民宿美食村 三瓜公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135844号“西瓜游戏 WATERMEL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5149526号“西瓜头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5908915号“西瓜传媒股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6383447号“西瓜视频进击课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8369815号“西瓜 新能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经驳回通知予以驳回,现该通知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九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筹划聚会(娱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八、九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小西瓜”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八、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两商标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