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645407号“MIAMO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IAMOR 30645407

阅读:135876 2019-07-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西能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645407号“MIAM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第19404235号“MIAM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现该裁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

  申请人:深圳西能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645407号“MIAM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第19404235号“MIAM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现该裁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3110群组“动物栖息用干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在该项商品上驳回通知已生效,本案复审商品仅剩3108群组“动物食品;狗食用饼干;饲料;动物饲料;饲养备料;宠物饮料;动物食用谷类;宠物食品;饲料饼”商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食品等复审商品与第23287818号“MIAM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动物栖息用干草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MIAMOR”为纯英文商标,无具体含义,与第14018831号“阿莫先生MR AM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2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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