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香港慕伊国际化妆品代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联爱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221842号“菲拉丽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52953号“菲梵丽人”商标、第19208673号“菲拉麗”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及外观等方面明显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菲拉丽人”与引证商标一“菲梵丽人”、引证商标二“菲拉麗”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膏等复审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洁肤乳液、牙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