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393425号“CLAIR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LAIRY及图 G1393425

阅读:104892 2019-07-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法布里西实验室(股份)责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93425号“CLAI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378103号“CLAI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729655…

  申请人:法布里西实验室(股份)责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93425号“CLAI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378103号“CLAI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729655A号“CLAI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010269号“CLAI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其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控制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热调节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英文部分“CLAIRY”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1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新鲜植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植物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英文部分“CLAIRY”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3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2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393425号“CLAIR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LAIRY及图 G139342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688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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