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昌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014629号“添杯 茶 ADD C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具有自身特殊含义的词汇,能够与其他商标区分开来,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二、申请商标中“茶”字所占比重较轻,不具备明显的显著性,申请商标汉字及英文都是消费者在生活中能接触到的词汇,整体标志的含义已经为消费者所熟知,显著性得到明显的增强。三、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添杯 茶”、拉丁字母组合“ADD CUP”及图形构成,其中“茶”用在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水果制成的拼盘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