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振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省齐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141860号“振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53516号“振鲁”商标,经我局于2019年3月4日做出的2019撤W006855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在采矿、建筑、建筑施工监督、电话安装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50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