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典洋珠宝(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千百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165822号“M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82636号“VMSC及图”商标、第19240795号“SURYA及图”商标、第18945380号“梅上 MEI-SUNSHINE及图”商标、第11736018号“车杰盟•众为 Zhongwei及图”(指定颜色)商标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