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容泽润滑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792336号“JANV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09044号“jNOV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265362号“JAHOV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部分英文“JANVA”与引证商标一英文“jNOVA”、引证商标二英文“JAHOVA”在呼叫、字母组成、整体视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