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鲜素云
委托代理人:成都领航高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860622号“创新家 ZC Tank Corp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7085号“创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72333号“创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材料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部分“创新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显著部分“创新”,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动的手工具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修指甲工具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磨具(手工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