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江玥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184234号“朵娜贝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251861号“贝拉朵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113610号“朵妍贝拉 DUOYANBEI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三、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打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朵娜贝拉”与引证商标一文字“贝拉朵娜”、引证商标二显著部分“朵妍贝拉”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化妆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