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龙灵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胜凯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226327号“value englis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31654号“PH Value”商标、第11231656号“PH Value”商标、第12248639号“第一汇 PH VALUE”商标、第11231614号“PH VALUE”商标、第29935211号“维鹿星空 VALU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三、引证商标五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我局于2018年10月8日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value english”组成,其中“english”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教学等服务上显著性较弱,即“value”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显著部分或其独立识别部分“Value”、“VALUE”在呼叫、字母组成等方面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