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兴市福瑞兴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康信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87671号“福瑞兴珠宝FU RUI XING JEWELLE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321213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含义等方面有所不同,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尚不至于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