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宁县黄河乳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055538号“英贝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59884号“贝英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交叉类似的商品项目,即“蛋白质膳食补充剂;酶膳食补充剂;营养补充剂;医用营养饮料;蜂王浆膳食补充剂;卵磷脂膳食补充剂”商品项目,故与引证商标一商品项目不类似。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83559号商标、第1208451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均处于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 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医用营养食物、婴儿食品、婴儿奶粉部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53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失禁用尿布、婴儿尿布、消毒纸巾、止痒水、消毒剂、杀螨剂、药枕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牛奶制品部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53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蛋、蛋粉、果冻、烹饪用蛋白、肉、鱼制食品、水果罐头、水果蜜饯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蛋白质膳食补充剂;酶膳食补充剂;营养补充剂;医用营养饮料;蜂王浆膳食补充剂;卵磷脂膳食补充剂”商品上的复审请求,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奶粉、婴儿配方奶粉、婴儿含乳面粉、婴儿食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蛋、蛋粉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婴儿奶粉、婴儿配方奶粉、婴儿含乳面粉、婴儿食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蛋白质膳食补充剂、酶膳食补充剂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