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公益财团法人都山流尺八乐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思诚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11354号“都山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都山流是日本尺八演奏流派之一,申请人正是该流派的演奏家协会,是经日本内阁政府认证的公益财团法人,是申请商标的合法权利人。申请商标的指定服务均是该流派的活动,采用该流派的风格和传统,因此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特点产生误认。与本案申请商标文字相同的第21975730号“都山流 TOZANRYU”商标曾在中国获准注册,且该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在中国申请注册“都山流”商标是在遭遇抢注、要挟的背景下进行的,具有非常迫切的需求。申请人含有“都山流”的多件商标已在该流派的诞生地——日本获准注册,可见日本本国承认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拥有的合法性。申请人通过长期、广泛、持续的宣传与推广,申请商标在中国相关消费者中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消费者看到申请商标会自然地联想到申请人,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因此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服务项目上,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特点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第21975730号“都山流 TOZANRYU”商标商标所有人的法人代表与申请人的部分邮件往来打印件、添附附件及译文;申请人在日本申请的含有“都山流”的商标档案及译文;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相关介绍、节目单、报道等。
经复审认为,目前尚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特点产生误认,进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