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805596号“GP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PI 32805596

阅读:75672 2019-09-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游戏合伙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05596号“GP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713948号“兴业绿色景气指数 GPI CIB Green Producers' Index”商标…

  申请人:游戏合伙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05596号“GP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713948号“兴业绿色景气指数 GPI CIB Green Producers' Ind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713950号“GP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可以区分。申请人正在尝试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达成共存协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英文商标“GPI”,与引证商标一、二独立识别的英文部分“GPI”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且无明确含义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样品散发;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分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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